关于规范和清理整顿本市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的通告

 

关于规范和清理整顿本市通讯、广播电视等

发射、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城市环境,消除城市安全隐患,同时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净化空中电磁环境,确保2008年奥运会期间市容环境的整洁和无线电通讯的畅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决定,自2006年11月起,对北京市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进行规范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是指与无线电通讯、广播电视相关的各类天线及其塔桅等附属设施。

二、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和涉外宾馆、饭店及其重要旅游景点、景区周边为本次规范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地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三、上述地区设置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需保留使用的,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对废弃的设施,权属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四、需保留使用的设施,权属单位为本市单位或个人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权属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含武装警察驻京部队、外资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权属单位为驻京部队的,应全军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本市单位或个人在中央单位、驻京部队驻地内或利用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的建筑物设置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权属单位应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五、申请保留使用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时,按照景观标准的要求,自行规范整治,符合要求的继续保留使用。对不符合景观标准的要求而不自行规范整治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督促实施规范整治工作。

六、对需要保留或新设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在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当遵循以下设置管理原则: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收、发射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二)设置使用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应遵守无线电及广播电视等相关行业的管理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在居住楼群中设置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需符合市环保局有关规定要求。

(四)楼顶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设置应当整齐,无锈迹、无损伤,并统一颜色,可采用白色或银灰色。

(五)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所有权者或使用者应保证设施周边的整洁,不得堆放废弃材料及其它物品。

(六)凡在历史和文化建筑、奥运场馆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应避免设置明显的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对申请保留使用的上述设施,原则上要进行移改,以恢复历史、文化建筑整体风貌。

(七)在规范和清理整顿的重点区域,申请保留或设置的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采取小型化、隐蔽化的设置方式;原则上不在临街建筑物顶部设置,确需设置的要设在远离大街一侧,处于行人视线之外;对大型的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属构筑物的)须符合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

(八)同一建筑物楼顶如需设置多个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必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设置,以保证城市景观的需要。

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未能通过审核的或废弃的通讯设施应自行拆除,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地面或屋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拆除的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将被视为废弃物,由各区县政府代为清理拆除。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须按照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规范和清理整顿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无线电通信设施登记、备案: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址:莲花池东路102号(西客站以东会城门桥东

南)21层2105室

  话:6334 5291,63345217  

联系人:吕 

申请表格下载地址: www.bjrab.gov.cn

 

广播电视收、发设施登记、备案: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址: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天米利大厦308室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区内)

  话:8203 8178    

联系人:杨海霞
申请表格下载地址:
1、http://www.bgctv.com.cn/djb.xls

                 2、http://www.bgctv.com.cn/djb.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