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2、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3、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4、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意见函

6、投票委托征集函

7、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8、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9、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网上交流会的通知

10、临2006-007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1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意见

13、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14、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15、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修订稿)

16、临2006-014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17、临2006-01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18、临2006-016关于“歌华转债”停止交易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06-01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 特别提示: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歌华转债自2006年2月23日起连续停牌,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2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华北大酒店B座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01人,代表股份576,34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1%。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395,2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9.80%;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97人,代表股份181,140,51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 68.19%,占公司总股本的27.4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2,152,44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81%,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485人,代表股份178,988,06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67.38%,占公司总股本的27.08%。
公司董事、监事、保荐机构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淼先生主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公告详见2006年1月23日、2月13日、2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576,340,512

573,096,634

3,147,298

96,580

99.44%

流通股股东

181,140,512

177,896,634

3,147,298

96,580

98.21%

非流通股股东

395,200,000

395,200,000

0

0

100%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情况

1

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11,700,000

同意

2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9,100,660

同意

3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6,842,976

同意

4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6,758,275

同意

5

中国银行-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6,160,910

同意

6

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6,000,000

同意

7

交通银行-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5,659,866

同意

8

交通银行-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66,732

同意

9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4,772,522

同意

10

中国银行-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4,103,481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