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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13-02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3-06-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0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人")协商,近日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00053729200113675)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200053714200005626("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二、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520500120109155202)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1090520500120501173460("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实际存款金额、存期等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同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同期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上述定期存款账户视同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共同监管。
  五、银行为公司开具的单位定期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银行不得就上述定期存款开具具有质押权利凭证功能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公司就上述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抵押。
  六、本补充协议中公司的上述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下的资金不得向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进行划转。公司如需提前使用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照原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七、本补充协议至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销户,同时该账户中的的全部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之日失效。
  八、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中规定的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本补充协议项下的该等定期存款账户。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原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