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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14-02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03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14-023
                 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9:30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05,540,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500,185,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35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何公明先生、石鸿印先生、独立董事曹卫东先生、金德龙先生、彭中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章鹏先生主持,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99,783,643 98.86% 4,409,445 0.87% 1,347,900 0.27%
2 《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499,783,643 98.86% 4,398,345 0.87% 1,359,000 0.27%
3 《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499,663,124 98.84% 4,518,864 0.89% 1,359,000 0.27%
4 《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99,788,624 98.86% 4,393,364 0.87% 1,359,000 0.27%
5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99,783,643 98.86% 4,846,245 0.96% 911,100 0.18%
6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 499,783,643 98.86% 4,393,364 0.87% 1,363,981 0.27%
7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 499,783,643 98.86% 4,393,364 0.87% 1,363,981 0.27%
8 《关于提名张家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99,783,643 98.86% 4,393,364 0.87% 1,363,981 0.27%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99,783,643 98.86% 4,393,364 0.87% 1,363,981 0.27%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5项议案的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区段 同意票数 该区段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该区段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该区段弃权比例
持股1%以下 22,864,273 79.88% 4,846,245 16.93% 911,100 3.19%
持股1%-5%(含1%) 0 0% 0 0% 0 0%
持股5%以上(含5%) 476,919,370 100% 0 0% 0 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52,100 21.78% 175,970 73.58% 11,100 4.64%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22,812,173 80.37% 4,670,275 16.45% 900,000 3.1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卫兵律师、林岩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所有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