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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15-093 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2015-12-18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15-093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5号)核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9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3,425,858股,每股发行价格14.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99,922.6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3,499,922.66元。2015年12月2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歌华有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6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桥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2015年12月16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696087821 1,383,499,922.66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桥支行 10279000000939468 950,000,000.00
该募集资金中的45,000万元于2015年12月4日以期限12个月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该专户的定期子账户中
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03000103000006589 95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优质版权内容平台建设项目、云服务平台升级及应用拓展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洪利、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