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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放宽电影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2015-03-23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电影制作单位设立审批被放宽。根据《决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等三项审批事项被改为后置审批。
  此次《决定》的下发,对电视、电影等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给予了一定放宽政策,也被解读为产业利好消息。
  在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看来,“简政放权能够鼓励创业就业。影视作品的产生需要经过从申请到制作的过程,降低制作单位的门槛,也就加快了影视剧播放管理渠道的工作流程,也能最大化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陈少峰表示,以前由于审批程序过多,耗时过长,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对于小公司而言,市场准入门槛太高,而《决定》的实施,就会带动行业内的竞争,只要申请就有资格。“每年审批发行的电视剧不超过1000部,但制作机构在增加,就决定了会有大量因为质量、内容等问题而被市场淘汰,这也就促使影视制作单位提升创作内容的水平。”陈少峰如是说。
  另外,《决定》还有几项内容与文化产业相关,如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包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等七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