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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17-01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8-03

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2017-01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2017/6/9

2017/6/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1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91,777,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520,019.1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2017/6/9

2017/6/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和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金砖丝路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播公司、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股东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7层

  联系部门:战略投资部

  联系电话:62035573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